|
案例:承包经营管理 中方A公司、B公司与某国公司C于1991年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但是由于三方在管理经营策略方法上有差异,不能很好地达成共识,合营企业于当年就亏损200万元,外方公司C与中方公司A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但B公司拒绝。由于终止合同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一致通过方才有效,因此,该提议始终未能通过。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朝阳产业,有发展前景,终止合同为时过早。
评析: 问题:在此情况下,有何解决办法?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确实须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由于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从而导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对此,B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与合营企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所谓承包经营就是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效益。具体方法可以参照1990年9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承包经营不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因此,合营企业仍然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