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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策公司是1991年12月12日在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成立的,全称为"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其董事长是印尼籍华裔企业家黄鸿年先生,其父为印尼巨富。黄鸿年在12岁时被送到国内学习,经历了"十年动乱",到山西农村插队锻炼过,对中国国情有较深的了解。《1992年4月,黄鸿年以中策公司的名义首次收购了山西的一家国有企业--山西太原橡胶厂。5月在福建
泉州收购了该市全部的国有企业,共37家。9月又与大连轻工局实行全行业"嫁接",创办合资企业102家。以后又连续在杭州、宁波、无锡创办数十家控股型合资企业,总投资超过30亿元。中策公司从1992年4月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以建立由中策控股51%以上的合资企业的方式,增加在中国的股权投资,把国内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百余家国有企业成批改造成35家中外合资公司。并且在合资后,企业的机制得到了转换,活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中策公司的这种投资的规模、对象、行为、方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人们将之称为"中策现象。
中策公司在控股大批国有企业之后,将其太原双喜轮胎公司所占的55%股份和在中策杭州橡胶公司所占的51%的股份合起来在百慕群大岛注册一家由中策公司全资控股的中国轮胎公司,于1993年7月1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美金约9400万元
。中策公划还将其拥有的泉州啤酒厂60%的股权和杭州啤酒厂55%的股权转让给日本朝日啤 酒和伊藤忠财团。中策公司上市集资所得款项及转让股权的收益部分地用于对其他国有企业的控股收购,并没有转变为对被并购企业的再注资,中策公司取得中侨公司控股权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曾数次将其股权出售给马来西亚的的发林物业有限公司(简称发林集团),截止1996底,中策公司拥有中侨的股权已不足6%,在中策与发林交易后,如果资金全部到位后,小侨公司将由发林集团控股(54.6%)。
评析: 中策现象中最为令人关注的是,中策公司与国有企业控股合资时,仅限投资2000万美元就并购了五大橡胶轮胎厂,是外国投资者利用我国法律低成本收购的典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外资法允许外资分期到位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之和。"可见资本总额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之和。也即各方不一定在登记时足额出资即可成立合营企业。这一资本制度又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加以具体化。该规定允许合营各方一次缴清出资,也允许合营各方分期缴获付出资,并对分期缴付出资的期限未作限定,可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在公司法理论中,这种公司资本制度属典型的授权资本制。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要认购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外国投资者正是利用这种资本制度,在并购国内企业时先按法律规定出资一部分成立合营企业,取得对合营企业的控制,然后境外上市的,上市后又利用所得股款在国内再次收购其他企业。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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