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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来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银行该如何处理?

评析
   (1)根据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只要以其持有该票据事实本身,而不必证明自己因何种原因取得该票据即可完全地主张票据权利。票据人的权利一般不因前手与票据其他债务人之间原因关系的瑕疵而受影响。因而,本案中甲不能以抗辩乙的原因来抗辩丙,而且该票据上没有限制性抬头的规定,丙是善意对价第三人,所以甲的拒绝理由不成立。
   (2)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乙为汇票的背书人,其应当对持票人丙承担责任。而乙不能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因而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由以上理由可得知,法院应判决甲、乙二人承担连带偿付的责任,丙将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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