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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管理、共负盈亏
   香港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大陆某食品厂创办合作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1)港方以提供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筹建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大陆方以现金、厂房、机器设备、销售渠道等作为合作条件。(2)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3)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全部资产归大陆方所有,港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收回投资,大陆方与港方以4:6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责任,并设联合管理机构来经营。
双方完成出资后,香港公司委托合作者以外的另一家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管理,合作企业的联合管理机构会议通过了此项议案,并决定施行。合作企业运营初期,企业利润全部用以偿还香港公司的投资,香港公司于第五年收回全部投资。后合作企业由于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连年亏损,无法履行某些合同,而香港公司以其已先行收回投资并委托其它公司管理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评析                                            
问题:香港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履行债务?
   答: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企业,可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是为了防止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由中方承担,并且是第三者的债权利益得到保障,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实施细则》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港方不能以已收回投资为由拒绝承担债务责任。此外,香港公司委托其它公司管理经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代理雇佣关系,香港公司仍然是合作企业的合作者,经营风险仍然应当由香港公司分担。所以,香港公司也不能以委托他方管理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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