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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权转让协议
   案情:某台湾投资者A与大陆企业B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A提供建设资金,B提供土地使用权,在某市合作兴建游乐场,合作期限为15年,该协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双方合作4年后,A与B以及台湾另一投资者C签订了权益转让协议,由B负责向有关部门报批。审批机关认为该转让协议某些条款有违平等互利原则,因此未予批准。A与B在明知转让协议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协议。后因合作企业连年亏损,导致无法履行某些合同,债权方要求合作企业承担责任,而A认为自己的权益已全部转让,拒绝履行债务。
评析                                            问题: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A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一般来讲,中方应当承担报批文件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经批准方可生效履行,而本案中,A与B在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履行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由于转让协议未生效,A与B仍然是该合作企业的合作方,A和B应当按照原合作协议,共同分担合作企业的风险与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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