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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资不实                                       中日合资的某制衣有限公司,中方以厂房、交通工具、现金出资,日方以设备、现金出资。日方负责于1996年10月8日购买引进一台全新的价格为40万美元的加工中心设备。设备到达后,合资企业所在地商检部门对设备进行了检验鉴定,经开箱发现,设备多处表面有明显磨损,有使用过的痕迹,根本不是全新设备,其实际价格远低于合同的要求。中方公司与日方交涉,日方同意对中方公司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评析                                             问题:合资方就实物出资有哪些要求?一方出资违约,另一方可有哪些救济方法?
   答: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出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第二,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第三,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实施条例》还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本案中,日方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中方利益,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规定。日方应当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中方对其违约行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为了企业的运营,可以要求日方赔偿损失或其他的补救措施,比如继续引进设备等。
   在实践中,外方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比例比较高。但是其中少数外商为牟利,对设备投资低价高报,或以旧顶新或用国产设备冒充国外先进设备,这样不仅损害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在举办合营企业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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