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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中方企业A与美方企业B拟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双方签订了合营合同,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1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土地使用权、设备出资100万美元。外方以生产技术作价出资50万美元。
2、以合资企业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合资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
3、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双方认为必要可减少注册资本。
4、合资经营企业经营两年后,从利润中可先行返还外方投资。
5、协议双方同意选择使用美国法律。 评析:
问:该合同有哪些问题?
答:(1)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投资总额在300万~1000万(含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为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一般不得自行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根据《公司法》规定投资方以无形资产投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外方若以专利技术投资,须出示相关凭证,并应报审批机构批准。此外,中外合资企业与美方须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3)《担保法》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为投资者或合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4)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应当按投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外方不能享有优先返还权。
(5)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不能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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