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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大陆某食品厂创办合作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1)港方以提供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筹建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大陆方以现金、厂房、机器设备、销售渠道等作为合作条件。(2)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3)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全部资产归大陆方所有,港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收回投资,大陆方与港方以4:6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责任,并设联合管理机构来经营。 双方完成出资后,香港公司委托合作者以外的另一家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管理,合作企业的联合管理机构会议通过了此项议案,并决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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