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资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否可以产品代替现金分配?
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但是合资企业不可直接以产品代替现金分配。必须在销售产品获利,润缴纳税收后就税后进行分配。外方不可先行回收投资。
2、合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方式
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方式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协商规定收益分配比例。主要采用两种分配方式,即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也可约定其他方式。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算应纳税额。
4、合作企业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采用哪些方法先行回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5、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限制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外国合作者依照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4)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问题
现行法律已取消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但国家仍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产品出口可通过下列渠道:自行出口;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代销;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