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营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
合营各方在签订合资作企业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对于证以解决方式的选择是相当重要的。《中外合资法》、《中外合作法》以及各自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对合营方之间的争议解决作了规定,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一)协商调解。《中外合资法》、《中外合作法》都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争端当事人自愿直接磋商解决或在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实践中,很多常设仲裁机构都制定了调解规则或支持调解工作。合营者也可通过中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调解。
(二)仲裁。《中外合资法》规定,当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有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1)仲裁协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有: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仲裁协议应载明:"凡因履行本合同或愚笨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请ⅩⅩ仲裁委员会仲裁";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十分明确地选定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名称称谓要准确,不可选定多家仲裁机构。
(2)仲裁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应尽量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争端,此外也可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即使合资、合作合同无效,仲裁庭仍然对案件有管辖权。
(4)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若争端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将争议再提交法院进行诉讼。在仲裁和诉讼两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三)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外合营双方应在合营企业合同中明确规定,接受中国人民法院对此类争端的专属管辖。
(四)其他。实践中,还有其它的争议解决办法,例如通过合营者之间股权转让,这样的解决方式可能会导致企业性质的变化,因此在程序上应当特别注意,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二、争议适用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资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法实施细则》也规定,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工会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