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资企业董事会人员分配有何规定?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但没有上限的规定,其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相应的,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也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2、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议事规则适用哪些事项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3、合资企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有何要求?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4、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合作各方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有几种形式?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采用董事会制;
(2)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采用联合管理制;
(3)合作企业双方商定委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管理的委托管理制。
6、合作企业实行委托管理制有何程序上的要求?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7、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要求
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8、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议事规则适用哪些事项
其范围与合资企业雷同。另外,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也须一致通过方可作决。
9、召开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满足什么条件?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10、如何处理企业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
如果企业股东在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可依据合资、合作企业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和程序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