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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推迟获利年度避税?
1.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
 "亏损弥补"的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 : 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 例.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
 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利2万元,第六年盈利30万元,第七年盈利35万元,第八年盈利45万元。则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五、六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第七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弥补第二年的亏损45万元,第七年的利润弥补第二年的亏损后仍有lo万元亏损弥补不了。但第八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三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四年的亏损15万元,因为对第三、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正达到获利年度。
  2.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二,成本费用损失列支避税?
  1.合理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2.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

三,如何利用所得来源地避税?
  一般是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这方面的避税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首先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其次,就要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100万的所得税可节税11万(33万-22万)。
四,怎样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避税?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在某些情况可作调整处理,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策略:.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左右。
五,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有避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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