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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到一饭店进行卫生监督时发现,该饭店食品原料库房内物品摆放混乱,食品上有鼠粪、鼠迹,后堂切、配菜人员手指甲过长且甲缝中有污垢等。食品卫生监督员随即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饭店负责人也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了字。后经公共监督所合议,确认该饭店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款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给予罚款等处罚。经公共卫生监督所领导(该县卫生局防保股负责人)批准,制作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公共卫生监督所公章,在未向饭店进行任何有关知事项的情况下,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饭店。事后,该饭店不服,以行政处罚事先不知道为由,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消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卫生局经过认真调查、合议后,按法定程序和要求,1)以内设机构公共卫生监督所的名义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2)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前,未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事先千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造成执法程序不合法;3)处罚依据中,将《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误写成第四十七条,造成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等为由,撤消了该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所作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评
析: 这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起简单的案件,但是,这起案件所反映的确实为目前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经常讲、但又经常出问题的环节。这起案件就是典型一例,最终导致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消。
1. 关于卫生行政执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后,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转换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这是国家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但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等问题,各地按卫生部1996年6号文的要求,在防疫站有关科室的基础上组建了挂在同级卫生防疫站内的公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各项日常公共卫生监督工作。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公共卫生监督所承担了卫生行政机关交付的公共卫生监督的一些具体工作,但它还是一个内设机构,对外出具的所有行政执法文书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而必须盖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方才有效。这起案件中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所以被撤消,不难看出,就是因为所出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盖了公共卫生监督所的公章,并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公章,造成了执法主体的不合法。
2. 关于卫生行政执法程序问题。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主要有卫生监督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当然,这些也是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实施行政处罚前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因而造成了"处罚无效"。
3. 关于卫生行政执法准确适用法律条文问题。 本起案件之所以被撤消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在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准确适用《食品卫生法》的有关条款,即将正确依据的第四十一条写作第四十七条,虽然极有可能是笔误,但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出现这样的笔误是决不容许的。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条款不正确同样可以造成行政处罚的不成立。
思考: 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应该说是很深刻的。1)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要合法并且要正确行使卫生监督权,卫生监督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卫生监督内容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准确加以运用,这不仅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同样也是我们日常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应时时注意的关键问题。哪一个方面没有注意到或不规范、不准确,都会造成技法行为的无效。2)这起案件虽然市卫生局撤消了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的原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人的违法行为也被撤消。县卫生局可以针对违法事实再次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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