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这是一个虚拟案例,是结合了几个真实案例后作出的一种假设,供大家讨论。A公司是一个跨国公司,在全球都有业务。事实上A公司有不错的经营业绩,但由于物流配送方面的问题,使得公司利润上不去。公司管理层决定改造公司现有的物流系统。经过与第三方物流接触及对各种物流方案的评析,A公司决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C公司通过下列措施重建自己的物流系统:由A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另一家第三方物流公司B。A公司把自有的物流资源作价作为出资的一部分。B公司的日常经营由C公司管理,同时A公司在出资范围内保持自己对B公司的影响力。根据A与C之间的物流合同,A公司将把自己的全部物流业务委托给B公司。而B公司在开始的几年内客户只有A公司。
评析: 在本案例中从法律的角度看B公司的设立,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1、A公司与C物流公司之间显然存在一个合同,有人会对这个合同是否是物流合同存在疑问,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并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流合同,而是一个包括物流咨询和合资设立企业等内容的合同。
2、A公司与C公司都是B公司的股东,则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什么样性质的业务关系呢?显然,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一个物流作业委托合同,是合同关系。
3、B公司经过发展壮大,有能力承接社会业务后,是否能够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也是一个让人关注的问题。对于B公司来说,A公司即是他的客户,又是他的股东。虽然如此,A公司也只能在他的出资范围内影响B公司的经营,所以可以B公司承接社会物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