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定义广告语著作权纠纷?
对广告语等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视广告语等是否具备作品的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如果发生争议的广告语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世界风采,东方神韵"等广告语著作权都受到了保护。
2.广告要具备哪些准则?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同时,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有何特殊规定?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哪些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几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关方要承担什么
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广告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广告词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作品范围中并没有,但是否就可以说广告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不能,因为广告词也是文字的一种表达形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广告词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广告词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就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