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演出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1)演出市场的结构不尽合理。首先是所有制结构上国有剧团过多,文化系统国有剧团1902个,集体剧团748个。
其次是剧种机构上,戏曲剧团1572个,数量最多,仅京剧就有113个,重复建设严重。
(2)国有演出单位计划体制的色彩依然浓厚。一些演出团体只管生产,不管市场;只管投入,不管产出。根据统计,1985年全国文化部门共有专业演出团体3295个,而到了1994年下降为2698个,剧场影剧院下降为1955座,整体上呈现出数量萎缩的趋势。
(3)投入少,发展慢,技术设备落后,限制了演出单位的艺术生产能力与经营发展水平。
(4)市场机制不完善,价高质次的演出较多,高出场费、高场租、高票价等"三高"现象连锁反应,恶性循环,成为演出经营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5)沿海与内地演出市场发展不平衡,城市演出市场与农村演出市场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供大于求,好戏难找观众;有些地方供不应求,观众难找好戏。
(6)非法演出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罢演、色情怪异表演、虚假义演等恶劣现象还时有发生。
2.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的"表演"应如何理解?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3.表演合同应如何理解?
表演合同即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它是指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订立的容许表演者以某种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而由著作权人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主要条款一般包括:1)
表演的作品和表演作品的方式;3) 表演的地域、场次、范围和期限;4)
表演者应支付的报酬数额、期限和方式;5) 违约责任。
4.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在合同约定的表演方式、演出地域、场次和期限允许表演者表演作品;2)
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报酬的权利;3) 合同约定以外的权利不得受到表演者侵犯。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对尚未发表作品的表演,应当先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已发表作品的表演,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2)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报酬。3)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表演作品并获得收益;并为了更好地表演作品,可以对作品作一定常规的修改、变动,但不得擅自修改和歪曲原作品。
5.
表演公司(单位)的权利如何维护?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者"不单指表演演员,还包括演出单位,这是因为表演单位虽然不直接表演,但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只赋予演员权利而不赋予表演单位权利就显失公平,一台演出不可能由演员单独完成,而需要由表演单位行使,所以,表演单位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而演员和表演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合同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