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单位和个人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须具备哪些材料?
(一)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场所设施、设备资料以及建筑平面图;
(五)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六)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营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其他有关材料。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应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的器材和经营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持有关申报材料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四)申报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3. 娱乐场所的税费的征收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于规定》(国发[1996]37号)的要求,自
1997年 1月 1日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其他税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