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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1年9月
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1日施行。《著作权法》共分6章56条,分别对著作权的产生方式,著作权的主体、内容、客体,著作权的归属、权利的保护期及其限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等问题作了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洽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中国著作权采用自动产生的方式。《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o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或者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广播、电视节目的,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人除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后重新发布实施。《专利法》共8章69条,分别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关于优先权问题,《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专利的审查与批准,《专利法》规定:专利局依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做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关于专利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可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在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也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应给付专利权人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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