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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1983年3月 1日起施行。1993年2月 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经修订的《商标法》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商标法》共分8章43条,分别对国家保护注册商标的基本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与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分别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和服务商标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或者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对于商标的审查与核准,《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在注册商标期满前6个月内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有权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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