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流企业作业过程中会涉及哪几种物流分合同?
答:物流分合同是指物流经营人为完成物流主合同而与第三方,即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人订立的,以完成主合同中约定的部分作业为目的的合同。物流分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物流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物流经营人与实际履行人,不包括物流过程中的货物利益方。
2、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作业人时的不同情况。
答: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物流法律关系的延续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多种身份,同时会履行不同的作业义务。从物流作业的角度考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最可能的身份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此时他自己从事或采用分合同的方式完成多种运输作业及港口作业。在部分作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完成,其余部分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代理物流中的货物利益方与实际履行订立作业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其自己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有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加工承揽人等身份。
3、 货代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法律上的区别与联系。
答: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经营业务范围与经营理念上。国际货运代理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进出口单证制作、代客户出口报送、报验等业务。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业务范围除包括上述业务外,还有诸如加工、包装,添加标签、装拆集装箱、货物配送、分拔以及提供物流方案设计、物流系统建设、信息反馈等服务。就目前我国物流业现状来说,许多物流公司是由货代公司发展而来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区别一个公司是货运代理人还是物流经营人不是看该公司的名称或经营章程,而是看其具体的业务过程中从事了什么范围的业务。
4、 邮政企业能否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快递行业与邮政企业在业务上存在哪些区别?
答:根据学者们的理解,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从外部为一个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物流服务。显然,邮政企业就其业务范围内的某些活动如包裹、信件的投递业务来看是能够被称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事实上我国的邮政企业正在扩大其物流服务的范围。有报导称广东省下属的深圳、中山等地的邮政企业正式挂牌成立了邮政物流服务公司,利用原有的邮政网络资源与邮政员工从事商品配送服务。在我国,邮政企业主要涉及的物流服务为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国内报刊发行等。除了报刊发行以外,我国《邮政法》没有明确规定快递公司不可经营与邮政服务项目。所以目前我国许多快递公司同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太大的差别,甚至快递公司的某些经营项目上是邮政企业不能提供的。
5、 法律对物流标准化的规定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答:物流设备的标准起源于某些大的运输、物流企业经营方面的考虑。在国外,物流标准化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在我国国内,物流标准化可以说还只是一种趋势,一种开始。对于物流设备标准的规定仅限于集装箱等少数设施。法律对物流标准化的规定有利于一国国内合作,减少因为标准不统一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缩小的交易量。但对于物流标准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国家以此为手段设置市场壁垒与物流服务贸易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