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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在保税区设立运营物流企业有哪些限制与要求?
答:在企业设立方面,禁止在保税区内设立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企业应当健全统计、财务、会计制度,并建立货物的专门账簿,依法定期向管委会、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依法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2、 在保税区设立物流企业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答: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应当在收到齐全、合法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其他物流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对审批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登记手续。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
3、 保税区的物流企业能够取得哪些政策上的支持?
答: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免配额,免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税区物流企业可以取得自由从事保税区内贸易的权利。保税区物流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保税区企业经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代理非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国内外企业(包括保税区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国际商品展示活动。保税区企业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自由参加保税区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从事商品展示、批发等业务;可以自由参加非保税区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国内外企业在保税区内储存货物。货物储存期限不受限制。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4、 物资进出保税区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直接运往境外,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影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货物,应当接受法定检验。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保税区海关登记放行。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保税区内储存货物;
(四)保税区内企业生产
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
(五)保税区内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
(六)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配件。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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