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国务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
外。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
额的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
延长至7年。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2.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20%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3.国际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做法?
应由合作研究的双方事先签订协议,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双方完成成果的归属问题。一般讲,合作研究的成果应归合作双方共有,但对具体权利归属需依照各国法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