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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子女有权要求变更约定抚育费用 严岭与王翔原系夫妻,其子严昕现为一名中学生。一九八八年十月,严岭与王翔因感情破裂
,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王昕昕由严岭抚养,王翔以每年支付抚养费三百二十元至王昕昕十
八岁止,共计五千七百六十元,一次性给付。之后,王翔又与她人结婚,严岭一直未再婚并将
王昕昕的姓名变更为严昕。二○○○年九月,严昕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学费一点一万元,而王翔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且严岭所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严岭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严昕的监护人身份多次要求王翔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翔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加以拒绝。在协商无果后,严昕一纸诉状将生父王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入学费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三年高中学费三千元及生活费七千二百元,合计二万一千九百八十元。
审判: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随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抚育费或
者变更增加抚育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无理由拒绝。因此,原告要求其父王翔支付入学费、生活
费、学习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该费用由父母双方均
担。此外,子女姓氏的变更并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故此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
定,一审判决严昕入学报名费一万一千元,三年高中生活费、学习费八千一百元,合计一万九
千一百元,由王翔负担九千五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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