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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田喜全诉梁忠梅离婚纠纷案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
情较好。199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
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从1994
年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
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思考                                           离婚是有关人身权益的民事行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代其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否受理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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