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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纪实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场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所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1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路、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于"朋友"爱姑所有。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蒋伦芳和亲友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迫不及待地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思考:
对于此案中黄永彬在遗嘱中处理的财产是否是其有权处理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所不论,只想就"二奶"作为普通公民,不从其扮演的特定社会角色去看,是否能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死者遗赠中的财产是其合法色个人财产,对于与其共同生活,给予其照顾的"二奶",想在死后用自己财产从物质上给予安抚,是否真的违法,违反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情感观、恋爱观开始不断变化后,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会改变吗?权利的处分与公民社会身份,扮演的社会角色应是怎样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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