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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能否停发工资? 某供销公司职工丁某,于1994年2月去大连出差,在办公途中,自己所乘的中巴在某市的公路上与一逆行的大卡车相撞。因当时雾大,在中巴后部又有一辆奥迪撞上汽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丁某幸好没受伤,他在现场参加了救助,并将亲眼所见告诉了当地交警。回到单位后,丁某接到大连某区法院的通知书,通知他国1994年5月5日参加该法庭一审,并出庭作证。丁某向厂领导作了汇报,领导认为任务重,不希望他去。丁某认为不去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领导则说可以去,但这期间的工资将扣发,丁某在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去出庭作证,于1994年5月15日回到单位。丁某拿单据要求报销路费、住宿费,厂方予以拒绝。后来厂方才勉强报销部分费用,但这期间的工资扣发。丁某不服,提出申诉。
评析: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不应扣发工资,本案中,丁某担任人民法院的证人进行诉讼活动,是依法履行社会义务,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这期间应视同提供了正常的社会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资。该企业不支付丁某出庭作证期间的工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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