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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消费者将其刚购买不久的价值1000多元的一件西服送至干洗店洗涤,干洗店收取了干洗费10元。几天后,当该消费者前去去会西服时,发现衣服多处被染色],而且扣子也掉了几个,还有一处破损,遂当即要求干洗店赔偿。干洗店承认自己对衣服的损坏负有责任,也同意担负赔偿责任,但是认为赔偿应按照取衣凭条上的"说明"规定的额度进行。此时消费者才发现取衣凭条上的"说明"规定,衣服损坏赔偿的金额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若照此赔偿,该消费者所得的赔偿尚不足衣服原价的十分之一,其当然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遂发生争执。
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依次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内容无效。所以,干洗店的自行制定的旨在减轻自身责任的"说明"是无效的,其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退回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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